2007年8月2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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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伤认定超期被驳 法院调解伤者获赔
杨锡康

  本报讯 7月30日,海宁法院调结了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案件,确定被告海宁市某包装公司支付原告周某各项工伤待遇12万元。
    周某于2004年1月进包装公司工作。同年10月,周某因工作不慎,左臂被机器轧伤,但包装公司及周某均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。期间,包装公司除支付周某医疗费及部分工资外,未向周某支付其他工伤待遇。2007年2月至5月,周某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,因超期均未获受理。
    今年6月,周某向海宁法院起诉,请求包装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28万余元。承办法官根据周某的伤残程度,初步计算了周某依法可获得的工伤待遇金额,并通过面对面的交谈及数十次的电话联系,促使双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。